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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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广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 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营广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欠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450万元、利息35235元、逾期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计算方式:罚息以借款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35235元为基数,均自2017年12月19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7.83%计算,扣除2017年12月21日偿还的罚息915.27元); 二、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东营广兴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项款项中予以扣除;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57元,减半收取计62028.5元,由被告垦利新华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