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普环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3,49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1,100元、误工费9,920元、残疾赔偿金299,34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472,270.88元(该款扣除已付10,000元,实付462,27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垫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4元,减半收取计4,117元,由被告上海普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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