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426民初55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林,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权长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辉、曹雅萍,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钢材款160468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肆仟陆佰捌拾元整。二、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垫付钢材款利息损失,从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倍计算。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在涉县开发泰和阳光小区项目,将其三标段工程承包给邯郸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王茂友负责具体施工。在施工中经朋友介绍,原告与王茂友认识,后经双方协商于2014年6月22日双方达成《供货协议》,约定王茂友承包的10号至13号楼项目工程由原告负责赊购建筑用全部钢材,垫付800吨。供货到800吨时,王茂友预先支付原告垫付购料款。因工程实际需要,原告共供货到1300余吨。同时约定前40吨货到即日起,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每吨每日加利息4元,直至主体封顶。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封顶后两个月之内付清原告所有钢材款。后因王茂友资金链断裂跑路,导致原告无法与王茂友对接。后由被告方接手王茂友工程,与原告进行对接,核对工程欠账。经原被告多次对接,核对账目,于2018年9月12日,被告方给原告出具欠据证明,共欠原告货款2504680元。后被告方于2018年9月经建行转账给付30万,2019年5月经建行转账给付20万,2019年12月经被告与申志强给原告兑账20万,2020年1月经建行转账20万,共计被告方给付90万元,现仍下欠1604680元没有给付。当时约定2-3月处理清,但时至今日,仍未处理完毕,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2018年9月12日证明;2、供货协议一份

被告河北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被告实际是一种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代为履行的性质,并不是债务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来签订买卖合同的是王茂友,欠原告款的也是王茂友,广悦房地产是第三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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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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