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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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千和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83民初1648号 原告 原告:郑州千和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女,出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住***。 被告:***,男,出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住***。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彦,郑州市新密市刘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千和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真、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千和家具有限公司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千和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栾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可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