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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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项即“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45万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自2019年2月3日起按本金43万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本金41万元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5万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19年12月20日起以本金3.3万元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审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审被告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