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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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乐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长市宝罗铜业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长市宝罗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年利率4.35%执行,自2019年10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执行)。 二、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安徽丰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证号:房地权房地权证天字第**权证天字第××号**地权证天字第××号**地权证天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丰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天长市宝罗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被告天长市宝罗铜业有限公司、安徽丰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