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
南通州际达物流有限公司
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3338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33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2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792元,由原告负担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负担187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负担1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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