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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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众和物流有限公司罐箱损毁造成的损失73918.285元、评估费4000元,以上共计77918.285元;

二、第三人陕西铁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众和物流有限公司罐箱损毁造成的损失73918.285元、评估费4000元,以上共计77918.285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众和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第三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910元,由第三人陕西铁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10元。因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众和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故第三人陕西比迪欧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铁易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其公司分别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西安国际港务区众和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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