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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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1462.01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6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元,原告***负担145元,被告***负担337元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