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市华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从2013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绵阳市华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20元,由被告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华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