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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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复富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宇川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复富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宇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604元、弃标损失15000元,合计3660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宇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安徽宇川贸易有限公司88元,由原告安徽宇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元,被告温州复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