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宏盛祥瑞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信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源泉顺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信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宏盛祥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38494元; 二、北京宏盛祥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信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具2016年12月金额为36577元、2017年7月金额为26884元、2018年7月和8月总金额为405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北京宏盛祥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信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北京宏盛祥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818元,已交纳;北京信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903元,由北京信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997元,由北京宏盛祥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54元,已交纳;北京信都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