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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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安徽碧得宝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