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威士雅保健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
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春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安徽碧得宝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广州市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满堂红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安徽碧得宝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大全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