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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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 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残疾赔偿金7478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医疗费144450.32元、护理费30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79.4元、交通费1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9000元;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鉴定费4150元;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6元,由***负担2164元(已交纳),由***负担59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