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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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 大连天保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普兰店市经济开发区海湾工业区1-194号1层7号的房屋,权证号:00076788。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晓军 121548577287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玓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