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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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赤峰航宇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1日利息191619.82元,复利547764.04元,罚息5677708.33元,合计6417092.19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照2016年流借字第DL0000716010520号、DL0000716010521号、DL0000716010522号、DL000716010679号、DL00716010711号、2017年流借字第DL00717010078号、DL00717010107号、DL00717010186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大连中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中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