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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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赤峰航宇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99999890.00元及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减值利息22486.99元,减值罚息14997525.02元,减值复利1074399.35元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减值罚息(以100022376.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655%×1.5倍计算)、减值复利(以100022376.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655%×1.5倍计算); 二、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享有的案涉抵押权合法有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就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普兰店市.15平方米房屋(普房他证普抵字第××号)及位于普兰店市建设社区建筑面积4198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普他项(2015)第13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