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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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赤峰航宇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99999890元、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利息22486.99元,罚息14997525.02元,复利1074399.35元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2016年流借字第DL2916010423号、DL2916010424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37元,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3009元,大连海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