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05民初557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黄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遥,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翰,被告***,被告太平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7911.77元;2.判令太平保险在吉AH19K9车辆的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500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6时55分,***驾驶吉AH19K9号小型客车在杨浦大街凯利中心门前由西向南右转弯时,其车左侧与沿杨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冯林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碰撞,致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冯林受伤,后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6日6时死亡。此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后,由于没有有效的视频拍摄交通信号灯变化,所以无法确认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情况。交警部门委托的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冯林驾驶的永久牌电动车进行鉴定,认定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即没有脚踏板,所以符合摩托车的定义及参数,但冯林所驾驶的电动车生产时间为2016年12月,依据当时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该二轮电动车完全符合电动自行车的相应标准,为此原告向交警部门申请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对二轮电动车进行重新鉴定,未予准许。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我国立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冯林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应当被认定为电动自行车。经查,本案肇事车辆在太平保险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肇事时保险均在有效期限内。

***辩称,交通肇事事实无异议,所有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太平保险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相应责任,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21830.81元,死亡赔偿金513268元,丧葬费34266.5元,护理费1133.51元,住***。

案件受理费12029元,减半收取计6014.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筱玲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方旭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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