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高新科贸大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2,399.97元;以上赔付***的费用中,扣除被告***垫付的1,000.00元,由人保公司直接返还给被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00元,由原告***负担10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2,2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