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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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中纺前街分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 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6民初6762号之一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住***。 负责人:李连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该行员工。 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中纺前街分公司,住***。 负责人:***。 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殿林。 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被告: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中纺前街分公司、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中纺前街分公司、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车锋 书记员高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