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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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徐州稳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沛县金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稳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46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3日计算至2018年8月11日逾期付款利息15779.4元,之后的利息以3468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5厘自2018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稳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徐州稳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8382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11252元,由原告徐州稳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644元,由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6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