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大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嵊州市合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大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8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嵊州市合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经由浙江大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嵊州市合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