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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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5097.19元。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9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计1406.5元,由原告***负担338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38元,被告***负担830.5元。 (执行标的款和诉讼费付至: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