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迅力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山东迅力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50000元以及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迅力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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