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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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嘉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中审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济南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潍坊嘉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037093.16元及利息(利息以6037093.1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抽逃出资54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132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潍坊嘉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60000元,共计219059元,由被告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山东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责任形式对诉讼费用承担相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