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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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石家庄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保定市车友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机动车损失险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拖车费、鉴定费共计343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