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恒星畜牧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梅兴,系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芳,系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市恒星畜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47087626A。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太和村尘风坳水库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梅州市恒星畜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给五华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梅州市恒星畜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五华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14民初字20号民事判决书由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宇辉

审判员陈建新

审判员罗芳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平花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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