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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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市恒星畜牧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梅兴,系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芳,系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市恒星畜牧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47087626A。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太和村尘风坳水库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梅州市恒星畜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给五华县人民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梅州市恒星畜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五华县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14民初字20号民事判决书由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宇辉 审判员陈建新 审判员罗芳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平花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