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本金140959.85元、利息1634.06元,合计本息142593.91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就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变卖、拍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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