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兴宁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177.46元人民币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614元,由原告***承担11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支公司承担500元,被告承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项义务时迳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