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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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冉鑫木业有限公司 临海市括苍直良工艺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临海市括苍直良工艺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台州市冉鑫木业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254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54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临海市括苍直良工艺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