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南阳市鑫龙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唐河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原告唐河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R×××××8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唐河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66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788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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