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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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共计20个月)价值18500元的汽油卡; 二、被告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价值1000元的汽油卡,2020年7月30日前返还原告***价值1000元的汽油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原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