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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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聊城市前程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鑫满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聊城诚盛金属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市前程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聊城市前程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罚息等193447.91元(本金为5000000元); 三、被告聊城市前程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本金为50000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聊城市鑫满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聊城诚盛金属钢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在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54元,由被告聊城市前程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鑫满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聊城诚盛金属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