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与被告何开男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A房字廊坊分行燕郊行2017年145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何开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截止至2020年4月9日的借款本金1824614.49元、利息76187.54元;并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何开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律师服务费555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何开男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证号为冀2017三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37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1元,减半收取计10746元,由被告何开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