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政源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梓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5000元、违约金34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以170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许昌政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许昌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68元,由被告许昌市政通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许昌政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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