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
镇江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镇江捷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被告兖州煤业鄂尔多斯能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新疆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6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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