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89号金豪庭北区商业3-21号、3-22号、3-23号、3-24号、3-25号、3-26号房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