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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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迪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振华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9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 二、九江振华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垫付人民币共计2281339.59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被上诉人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赔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272766.69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垫付人民币共计138238元; 五、驳回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1.13元。合计114540.13元,由***、***、***负担33674.8元,九江振华架业有限公司负担44899.73元,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359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