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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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泰美维纳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287.2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543.49元; 三、被告***垫付的7000元,在执行时一并结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元,由原告***负担437元,被告***、***、***负担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