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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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星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陆路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计算至2018年2月6日,已履行的利息79072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罚息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算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支付公告费300元。 二、对上述债务,由被告***、驻马店市星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02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养殖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星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