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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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 北京亿锋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胜利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7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王胜利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52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平顶山轨枕公司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79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52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4元(李小红已预交),由李小红负担946元,由王胜利负担1104元,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7元(王胜利已预交),由王胜利负担3570元,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负担27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