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
北京亿锋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胜利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7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王胜利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52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变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平顶山轨枕公司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79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赔偿李小红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52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4元(李小红已预交),由李小红负担946元,由王胜利负担1104元,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7元(王胜利已预交),由王胜利负担3570元,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负担27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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