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沙道观营业部 常德市德山连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63224.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沙道观营业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20000元(已垫付的10000元可在赔偿时扣减),由被告***赔偿143224.66元。上述赔偿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支付方式,汇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3×××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沙道观营业部理赔款410000元到账后,由原告***领取401215.85元,由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领取8784.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沙道观营业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8元,减半收取488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