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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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贷款本金575847.31元及利息[13186.08元(截至2019年12月25日的利息)和以575847.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482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对被告***、***坐落于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43#楼506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