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 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5079.75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4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06320元;三、被告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06320元; 四、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8元,邮寄费270元,合计2798元,由上诉人***、阜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