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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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547号 原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传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也龙,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 本案按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智慧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星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