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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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48300元、质量保证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0元,合计6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