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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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祁县忠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西新鑫佳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号大货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34.44元(16656.29元扣除被告***垫付款4021.85元及10000元现金),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6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被告***垫付款14021.85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直接支付二原告。户名:***,账号:×××,开户行: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账号:×××,开户行: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晋祠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被告***负担126元,由原告***、原告***负担1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