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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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多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285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