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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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 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93440.77元(此后至实际还清时的利息及复利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2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新余水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